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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统文〔2018〕7号
洛阳市统计局:
你单位《关于建立<洛阳市部门统计数据报告制度>的 请示》(洛市统〔2018〕5号)已收悉。根据《河南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办法》的规定,同意你单位为了满足市委、市政府宏观决策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需要,建立《洛阳市部门统计数据报告制度》。具体新建制度与调查表等按照你局报批文件执行。
省统计局批准的报表应在规定位置载明法定标识,法定标识依次为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和有效期等内容。你局设置的报表制定机关为洛阳市统计局,批准文号为本文文号。年报报表有效期至2018年6月,定期报表有效期至2019年1月。
特此批复。
2018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