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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统文〔2018〕15号
栾川县统计局:
你单位《栾川县统计局关于开展旅游统计调查的请示》(栾统〔2018〕2号)已收悉。根据《河南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办法》的规定,同意你单位为了满足县委、县政府宏观决策和社会各界的需要,实施《栾川县旅游统计调查方案》。
旅游统计调查范围为栾川县境内旅游景区、宾馆酒店、涉旅企业、村(居)委会等;抽样调查问卷的调查对象为栾川景区内游客。
本调查方案共设置6张调查表。其中“旅游统计调查表”5张,分别是来栾旅游车辆调查表(LCLY100-1表)、旅游景区统计调查表(LCLY100-2表)、宾馆酒店调查表(LCLY100-3表)、涉旅企业统计调查表(LCLY100-4表)、涉旅经营单位及个体户调查表(LCLY100-5表),游客抽样调查问卷1张为游客抽样调查问卷(LCLY100-6表)。调查频率为季报。
你局设置的报表制定机关为栾川县统计局,批准文号为本文文号,有效期至2019年1月。
请你单位在印发的报表右上角明确列出统计报表法定标识,法定标识依次为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和有效期等内容。有效期置于法定标识最后一项,格式为“有效期至:2019年1月”。请于2018年2月底前,将本文批准的调查方案及你单位的部署文件一式三份及电子文件报我局存档。
特此批复。
2018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