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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统文〔2018〕43号
南阳市统计局:
你单位《南阳市统计局关于制发南阳市部门统计数据报告制度的请示》(宛统﹝2018﹞12号)已收悉。根据《河南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办法》的规定,同意你单位为了满足政府宏观决策管理的需要,继续执行上年度审批的南阳市部门统计数据报告制度。具体调整内容按照你局报批文件执行。
省统计局批准的报表应在规定位置载明法定标识,法定标识依次为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和有效期等内容。你局设置的报表制定机关为南阳市统计局,批准文号为本文文号,有效期至2019年4月。
特此批复。
2018年4月18日